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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年度检查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4-02-23浏览:766

各学院:

现将《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年度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皖教秘高〔2024〕19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对相关课程建设类项目开展年度检查验收的通知》(皖教秘高〔2024〕25号)(附件1和2)转发给你们,并就我校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年度检查验收工作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学院阶段检查新增项目

学院阶段检查范围增加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

二、相关要求

1.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阶段检查请填写《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振兴计划)项目进展报告》,“学校二级院(系、部)审查意见”由学院签章,“学校组织专家检查意见”由学院邀请专家评审并签名。

2.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阶段检查结论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或不合格);结论为“优秀”等级的不超过本次检查总数的20%,“良好”及以上等级的不超过本次检查总数的50%。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和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阶段检查结论分列。

3.请相关学院于2024年3月8日前报送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进展报告》(其中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由学院留存)纸质一式一份,由学校在“学校组织专家检查意见”统一加盖公章,拟于2024年3月11日返回至学院,由学院指导项目负责人于2024年3月12日将项目进展相关材料上传至校级质量工程系统,学院同时完成审核。

附件1:《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年度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皖教秘高〔2024〕19号).pdf

附件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对相关课程建设类项目开展年度检查验收的通知》(皖教秘高〔2024〕25号).pdf

教务处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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