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工程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本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事先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入伍者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提供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有关材料,并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二)入学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
入学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即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教学组织
第七条 培养方案按专业制定。培养方案中应规定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在修业年限内需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各学院应向学生公布专业培养方案,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进行选课。选课具体要求按学校选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需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需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所有教学环节均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学期论文、课程论文、专题论文等)、论辩、阶段性考试、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综合作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标准学制与学习年限按照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包括考试、考查),需在考核进行之前提出申请(因病需附校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任课教师及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一般随下学期开学初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因公外出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并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另行安排考试。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在学生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五条 学生需严肃认真对待考试,严格遵守学校考试工作相关规定。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课程总评成绩以“0”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总评成绩以“0”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应根据期终考核成绩与其它分项成绩(含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期中成绩等)综合评定,分项成绩应注重以过程考核为主,在此基础上鼓励加大其在总评成绩中的比重。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或选修课的成绩可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八条 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批准后方可查卷。核查试卷应在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如核查出有误的,报教务处审核。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十九条 每学期课程如有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则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但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践性环节、通识选修课要求选修的综合素质课程不安排补考。
课程考核卷面成绩(百分制)低于30分(不含30分)者,因平时考核不合格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考试违纪、作弊、旷考者不安排补考。
补考、缓考、重修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计算,但重修成绩记载最高不得超过课程绩点2.0所对应的分值(百分制:71分)或等级(五级制:中等;两级制:合格)。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不及格者需按时补考,因体弱或患有慢性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体育学院批准,可选修体育保健课,但成绩只记60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际交流、访学、开放式网络课程、研究生课程、创新创业、订单式培养等学习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可以申请转换认定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具体转换认定按照学校本科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转换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重修、先修与免听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需重修;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选修课程。课程考核卷面成绩(百分制)低于30分(不含30分)者、因平时考核不合格被取消考试资格者,直接参加重修;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可以在六个月后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经申请,可重考一次该门课程,重考考核应为学期正常开设课程的期终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重考成绩计。
第二十五条 重修课的开设实行跟班重修的办法,学生跟班参加学习。如因时间冲突不能坚持全部上课,需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同意,可以部分免听,课终提交复习笔记、作业等方可参加重修考试。未办免听手续,缺课达1/3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重修课程课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量大面广的必修课,如果该学期有正常开设的同门课程,申请重修学生人数达到30人以上,且受到班级容量限制不便于实行跟班重修,则可以单独开设重修班,由教务处统一排课;如果该学期没有正常开设的同门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应与该学期正常开设的同门课程在同一时间、采用同一试卷考核,不得单独出卷。采用题库随机抽题机考、综合作业、课题设计等方式的课程考核可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八条 关于学有余力学生先修的规定:
凡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保证所修课程不冲突的前提下,可申请先修高年级的部分课程。学生申请提前修读课程学分一学期一般不得超过15学分,学生一学年的学习总量一般不得超过70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先修课选课随每学期正常选课同时进行。先修课程不及格,仍可参加正常教学进度的修课。
第三十条 对自学能力较强,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者,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下学期可申请2门以内(含2门)课程免听,自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1.申请免听自学的学生,要制定自学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免听申请表》;
2.学生持《免听申请表》及自学计划,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有效;
3.批准免听自学的学生,要完成指定的作业、实验,并需参加平时测验等教学环节,平时考核及格者,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
4.学生免听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第五章 主辅修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了培养更交叉、更融合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制度。辅修专业是指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学习另外一个类别的本科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应按照相应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应完成该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六章 学业警告
第三十三条 学业警告审核范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学生的学分获得情况,审核工作需加强教学、学工联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总数(含重修及提前修课学分,不含通识选修课学分、学科专业交叉平台课程学分)不足该学期总学分的2/3者,给予成绩警告。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学生,作退学警告处理:
1.学生一学年取得总学分(含重修及提前修课学分,不含通识选修课学分、学科专业交叉平台课程学分)不足20学分的;
2.连续两学期受到成绩警告的;
3.按专业规定的学制,到毕业前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量达30学分的。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应按学业警告等相关规定做好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工作。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需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不允许借读。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具体办理程序按学校转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且符合申请转专业要求的可以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患传染性疾病者,如肝炎、肺结核等,应当休学);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时,持诊断书经学校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不得超过四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需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八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需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学院应严格审批,在充分了解学生申请休学原因后,对其开展谈心谈话等帮扶措施,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因病需要休学,学生虽未提出申请,学院需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由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需在休学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3.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第三次受到退学警告处理者;
2.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因其它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其它情况必须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自愿退学的,学生所在学院需充分了解情况,做好谈心谈话等帮扶措施,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一周后即视为送达。退学学生在收到退学处理通知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校学生申诉相关办法。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已迁至学校的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学生(包括意外致残),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根据修业期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或试读。
第五十五条 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五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安徽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提前毕业是指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少于所属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并达到毕业条件。四年制本科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在校修读年限为三年,五年制本科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在校修读年限为四年。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思想品质优良,遵纪守法;
2.身心健康,体能测试达到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与标准;
3.提交申请时,除当学期所选课程外,已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每年3月份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填写《安徽工程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毕业资格和条件审查。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列入当年应届毕业生计划。提前毕业的学生按专业学制年限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或有教学环节未完成,可申请结业或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十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参加课程重修或重考,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经全面鉴定达到毕业要求者,缴纳相应学分学费后,每年3月至5月应主动向学校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凡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将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 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享受在校生待遇,按实际学习年限收取学费。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需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字〔2021〕57号)同时废止。